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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检调研文章--重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检察帮教机制之构建

发布日期:2015-01-04 13:01:55 来源: 作者: 点击:11633次 字号:增大 减小
  

   重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检察帮教机制之构建

  
  本网讯:摘 要: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经成为一个威胁社会安定和谐的重大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罪行重、刑期长、年龄小、可塑性强。虽然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一件很复杂的社会难题,但是我们仍然不能放弃对他们的帮教工作。本文根据市检一分院近三年来审查起诉的京西地区未成年人重大刑事案件的特点,系统分析了未成年人命案多发的社会背景和深层原因,探讨了检察机关有效推进重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检察帮教机制的构建,使得他们将来能够重新走向社会并且为社会服务。
  
  关键词:未成年人重大犯罪  检察帮教  帮教现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历来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各级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犯罪预防和帮教活动,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人,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量仍居高不下,特别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呈快速上升态势,有必要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进行反思,构筑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检察帮教机制,预防和减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未成年人重大犯罪案件的形势及形成的社会背景
  
  (一)未成年人重大犯罪案件形势严峻
  
  据北京市检察机关统计显示,近三年来京西地区发生未成年人重大犯罪案件38件/60人,其中2012年13件/26人,占该年重大犯罪案件总数的7.5%,较上一年同比上升了62.5%,当前重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呈快速上升态势,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包括(1)犯罪年龄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2)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呈增多趋势(3)涉案罪名相对集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为主要形式。(4)结伙作案的形式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相当突出。(5)非京籍未成年人犯罪占较大比例。(6)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男性为主。
  
  (二)未成年人重大犯罪案件多发的社会背景和原因
  
  1.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宏观社会背景。随着城乡一体化推进和社会转型的深入, 包括未成年人务工者在内的外来流动人口不断涌入一线城市,社会变化、社会节奏、社会流动日益加快,社会压力普遍增大,人与人之间、亲情之间的交流时间被大量挤占,使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监护和情感疏导,以致普遍存在焦虑和孤独感,缺少对生命的感恩和对价值的正确判断,一些未成年犯往往采用简单、极端和暴力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平常性矛盾,表现出人格缺陷、焦虑暴躁、思维偏执的消极性格和不良情绪。
  
  2、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各种的成长问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因素。从统计的案件情况来看,多数涉案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个性较强,渴望在人前“表现一番”、“展露一手”,在同龄人中盲目攀比,追求物质享乐和崇尚拜金主义,如何没有正确及时的疏导教育,这些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
  
  3、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育不到位。据统计,涉案未成年人犯罪前多数已处于家庭和学校监督无力的状态。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不当,相互间缺乏有效的理解和沟通,过分溺爱与教育粗暴,均能导致未成年犯罪的发生。另外,家庭结构不完整的影响也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人格的塑造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每个问题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据统计,北京某职业院校的部分班级中单亲家庭学生的比例高达60%,有些孩子往往因家庭的破裂、亲情的缺失导致心理失衡,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放任自我走上犯罪的道路。
  
  4、沉迷虚拟网络和暴力游戏是导致未成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随着我国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沉溺虚拟网络,热衷暴力游戏,对现实世界缺乏理性认识,对不良网络信息没有辨识能力,其人生观、价值观受到错误指引。
  
  二、涉重大犯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一)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理论基础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 年10 月11 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实现了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要求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考虑个别化,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作案动机、人身危险性做出合理回应;“宽严有度”,要求对其处理时轻重比例要合理,既要防止严而不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又要防止无限宽而背离刑罚初衷。
  
  2、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总原则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适用“宽松的刑事政策”从轻从宽处理。这一点,社会各界已经达成共识,而且这些方针和原则也成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圭臬,体现在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之中。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应不失时机地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不抛弃不放弃,促使他们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唤醒其悔罪意识,使其认罪服法。
  
  3、涉案未成人可塑性强的自身特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有危害社会的一面,又有受害的一面。一方面,他们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另一方面,他们往往是由于生理、心理不成熟,并在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与成年人存在显著的差异。从主观上讲,他们对社会并没有太多的恶意,对犯罪的危害性也没有清醒的认识,因而,其改正错误和悔过自新的愿望非常强烈。
  
  (二)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现状
  
  近三年来京西地区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已被法院判决的有47人,其中41人被判处实刑,6人被判处缓刑。法院所判处的实刑以有期徒刑为主,其中无期徒刑7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人。据对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的服刑年限进行正态分布统计发现,其平均服刑年限为6.7年,这意味着即使在没有减刑或假释的情形下,也将有46.3%的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在25岁前回归社会。25岁是一个人的青壮年期,正是人生和事业的开端的黄金时期,而如何对该群体进行有效帮教,使其再次融入社会并防止二次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和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难题。
  
  1、当前针对重大犯罪未成年人审前帮教措施很少,且帮教刑事简单,容易流于形式。审前帮教措施是促使涉案未成年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的前期基础,能够使他们更加客观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对于有效防止服刑期间交叉感染、预防再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机关对于轻刑犯罪嫌疑人的审前帮教措施逐渐完善,但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却很少。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上述两种具有帮教性质的制度基本将重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排除在外,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调查更侧重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品格证据的收集,在押期间安排家属亲情会见也仅是一种人性化关怀举措,司法机关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审前帮教措施非常少,且没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只是零星地体现在政策性文件中,帮教形式简单,帮教内容随意性较强,很难真正触及当事人的内心,削弱了帮教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不利于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2、没有专门的帮教队伍,涉案未成年人社会综合矫治工作根基薄弱。当前我国并没有形成专门的未成年人帮教队伍,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由政法机关人员在执法办案环节附带实施。从政法机关情况来看,公安机关的帮教工作落在办案民警身上,而民警受自身工作内容繁重所限,很难真正能把精力投入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上。近年来检察机关设立了未检部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在探索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未检干警承担办案任务且干警人数有限,投入具体帮教工作的力量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尤其是对被判处缓刑或服刑期满重返社区的未成年人,要切实做好社区综合矫治帮教工作才能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但目前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系统还很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基层执行力量,没有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社区内的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尽管一些政策文件中规定由家庭、学校和社会分别承担相应的帮教职责,但由于责任范围交叉导致工作职责和责任意识不够明确,出现“ 三不管” 的盲区,以致帮教工作无人执行。
  
  3、帮教工作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加以保障。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必须依靠一定的人员和依托一定的载体开展,必须需要稳定的经费来源支持保障,但现阶段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所需经费尚无专门列支,司法机关在决定组织帮教活动时,常常为经费问题为难,以致许多教育方式无法开展或效果不佳。比如,检察机关在探索落实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中,由于缺乏专项经费,一些“合适成年人”和社会工作者为失足少年服务时,还要自掏腰包支付交通费、电话费等,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机制创新的力度和效果。又比如,在心理矫正中,需聘请心理学专家或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危机干预或心理治疗,但迫于经费的匮乏,这种矫正手段无法长期、全面开展,教育方式普遍局限于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
  
  三、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的对策
  
  (一)推动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帮教机构和队伍,并有专项资金保障支持
  
  专业化的未成年帮教机构和稳定的帮教队伍是未成年人获得有效帮教的基本保障。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政政府主导、社会承办”的做法,积极适应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新形势, 注重吸纳社会力量全程参与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开放性、社会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的应有作用。未成年检工作引入社会工作者机制在我国一些地区已有尝试,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检察工作,实质是社会帮教工作的一部分。社会工作者作为专门帮教队伍参与未成年帮教工作的制度设计就在于充分考虑通过推动未成年人帮教社工队伍建设, 整合社会力量和专业力量,使未成年人帮教工作逐步朝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健康发展,更好地开展教育、挽救、感化活动,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积极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是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的社会工程。2012年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第一次全国未检工作会议上致信中指出,未检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涉罪未成年人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朱孝清副检察长在讲话中要求,未检工作要积极加强与综治、政府职能部门、共青团、学校、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配合,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争取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
  
  (三)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也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然而任何一项法律机制的有效运行,除了制度层面上的完善规定之外,执行环节的有力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和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涉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等多部门的分工配合问题,当前操作流程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效果评估标准化,缺乏科学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帮教机制的稳定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设,特别是组建一支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队伍,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评价监督机制以保障未成年人帮教质量,全面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
  
  (四)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入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帮教机制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形成和心智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尚处于被动接受阶段,据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在犯罪前普遍出现激动易怒、紧张恐惧、烦躁不安、沉默孤独等消极心理因素 ,因此,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心理引导至关重要。犯罪的未成年人, 经过改造, 难免会留下自卑的心理阴影, 再加上社会上的种种偏见, 极易导致他们心理失衡或人格变态。未成年人犯罪后,惩戒不是根本目的,更重要的教育和挽救。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入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帮教机制,根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所反馈的情况,必要时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心理疏导,实行未成年人诉前、诉中、诉后的全程心理干预,促使他们更加客观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真心认罪悔罪,重新回归社会,才能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并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预防。
  
  (五)充分发挥检学共建机制,加强对重点职业院校在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当前,职业高中在校生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大比例,而且近年来职业高中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大量德才兼备的职业技术人才作为人力资源保障,而切实有效地预防中职技校生犯罪,既是对中职技校生学习成长环境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司法保障,更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因此,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应共同参与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学校开展专项法制教育活动,如通过定期安排法制讲座、举办法制知识竞赛、寒暑假前发放“检察官寄语卡”各种形式和载体激发学生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热情,并将其形成一种常态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帮教法律机制。
  
  (六)检察机关应发挥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发放检察建议,加强对网吧歌厅娱乐场所、保安类企业、餐饮企业以及建设工地等重点场所的监管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 应发挥社会管理职能, 通过个案监督,向涉案的网吧歌厅娱乐场所、保安类企业、餐饮企业以及建设工地等重点场所的主管单位发放检察建议, 特别是督促其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网吧歌厅娱乐场所从严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不健康的地下歌舞厅、书店等要建议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防止这些场所利用青少年的无知、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向他们出售黄色的书籍和音像制品甚至是毒品而诱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定期到落实检察建议的单位进行回访座谈,确保检察建议取得良好实效。
  稿件来源:市检一分院未检处孟粉、张青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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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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