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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检调研文章--依法治国新形式下推进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刍议

发布日期:2015-01-04 12:59:10 来源: 作者: 点击:9942次 字号:增大 减小
  

   依法治国新形式下推进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刍议

  
  一、未检队伍专业化的概念及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何为未检队伍专业化?
  
  未检队伍专业化是我国检察职能分工的发展趋势,也是少年司法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对未检资源配置和未检干警的政治素养、法律思维和工作技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未检队伍专业化的概念,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须对专业化本身的内涵和外延有科学的界定。专业是指社会中一部分知识含量极高的特殊职业,即专业性的职业。而专业化是指,社会多样性的职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走向规范化,人员的专业水准提高,走向正式化、统一化并获得履行一个特定工作排他性权利的过程。  专业化具有职业专业化与职业个体专业化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职业专业化,指知识含量高和发展相对规范的职业,因为社会和公众服务,得到国家与服务对象的支持和认可;二是职业个体专业化,指某种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经过正式途径,素质能力提高,自主和自律意识加强,形成严格的行业规范和行业道德意识等。基于以上对专业化含义的层层分析,未检队伍的专业化是指,作为特定检察业务领域的未检部门及其检察人员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所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其基本标准是具有区别于普通检察业务岗位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二)意义:为什么要推进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
  
  1、未检队伍专业化是严格规范执法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因此,强化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一支能办案、能进行法制宣传、能做专题研究的未检专业化队伍,是新时期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2、未检队伍专业化符合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精神。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都强调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在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都规定了未检队伍专业化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明确规定,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高检察院《规则(试行)》、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也都有进一步的细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3、未检队伍专业化有利于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总原则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适用“宽松的刑事政策”从轻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人。未成年人的教育主要是一种感化式的教育,而不是强制性的改造,目的在于“治病救人”,而非纯粹的制裁。未检工作的专业化客观上要求检察权的具体行使者必须具备与其职业相称的执法能力,为未检工作的专业化提供了内源性动力。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和检察官的角色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检察机构和检察官,司法往往意味着中立和冷漠,但少年司法却必须将情感融入其中,需要检察官“弯下身”来与孩子对话 ,专业化的未检队伍无疑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护,更有利于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
  
  二、未检队伍专业化的具体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未检队伍专业化的具体内容
  
  未检专业化建设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检部门职能专业化,二是未检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专业化。
  
  1、未检部门职能专业化是开展专业化未检工作的基础。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相继设置了专门的未检部门或者指定专门的办案小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述未检部门大多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检办案模式,可以有效实现未成年人案件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外帮教的有机衔接,为理顺内外部工作关系、提高办案与预防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提供了有力保证,也为推进未检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
  
  2、未检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专业化是开展专业化未检工作的保障。未检部门成立后打破捕诉交叉的办案方式,由同一检察官承担批捕、起诉、预防职能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但也同时对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专业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专业技能来看,未检部门的检察官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拥有批捕、起诉、二审等跨多种检察业务的法律知识、技能和法律思维,才能胜任特殊检察工作;同时,还要求具备他们适合未成年人工作的特殊专业技能。例如,熟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内容,具备综合性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从个人品格来看,未检工作是一项需要倾注大量爱心、耐心的检察业务,要求具有高尚的道德操守和司法素质以及未检工作所需要的积极外向、勇于担当、宽容亲和、乐于助人等能力潜质;同时,还要求禀赋特殊的细腻、敏感和温柔,拥有深邃的洞察力和深远的感染力,言传身教和因势利导能力贯穿办案始终。
  
  (二)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未检队伍专业化不仅应符合检察权运行的客观规律,而且应与我国国情和我国检察队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同时还要借鉴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普遍性原理。
  
  1.从符合未检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创新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新一轮的检察改革势在必行,新时期未检队伍管理和建设也产生诸多了新特点和新变化,应深入研究当前队伍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新思路、新方法,确保新时期未检工作蓬勃、健康发展。
  
  2.从遵循法律规律的角度出发,体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未检工作专业化的最终目的是依法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此,应提高未检人员的工作能力,将办案机制的专业化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融合为有机整体,为贯彻未成年人司法政策提供有力保障。
  
  3.从借鉴人力资源管理原理的角度出发,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未检工作的专业化应将人本身看作可持续不断开发利用的资源,专业化未检工作模式不仅应对未检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而且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满足检察官个人职业的发展需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
  
  三、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合理优化未检队伍整体结构,发挥职能效益最大化优势
  
  一个无须回避的问题是,当前未检队伍在整体结构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事务繁多与人员较少之间的矛盾、未检干警男女及新老比例失调等。未检职业群体的形成时间不长,尚需重视对这一职业群体的优化,一方面要进行合理人员调配,另一方面要避免过度女性化和年轻化。
  
  1、未检部门女性工作人员比例过高,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全面教育。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中男性居于绝对的比例,且犯罪时期多正值青春期,而处于青春期的男性叛逆心理很严重。女检察官们虽然有细腻的心思,但是对于青春期男生的所想、所为,她们大都是无法触碰、无法理解。而男性检察官则可以以过来人的身份去理解、去开导未成年罪错者,引导他们渡过这种尴尬的时期,教导他们如何正确看待青春期不合理的行为显然不能忽视男性检察官的作用。
  
  2、未检队伍也不宜片面强调年轻化、高学历,需要一定的人生阅历。年轻检察官与青少年罪错者在沟通方面不会产生太大的代沟,易于被青少年罪错者接受。但是,有效的“谆谆教诲”不是一个空洞的字眼,不可能通过纯理论或者纯想象就能“制造”出来,它需要实践的积累。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评价机制,防止人员流动性过大
  
  由于检察机关现有的人才选拔使用机制有简单量化的倾向,造成业务发展的通道非常狭窄,而未检的许多工作无法用量化的指标加以衡量,往往强调未检干警的奉献精神,这一现象已经极大地影响了未检队伍的职业心态,对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负效应 。未检工作由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比较容易做出一定的业绩,经验丰富、精通未检业务的检察官往往会在三、五年之后,由于升迁或其他原因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未检工作唯一不变的是专业组织而非人员,因而“专业条件和特别资历”的要求实现起来颇为困难,使得未检核心能力的打造成为空中楼阁,这严重制约了未检工作的发展。因此,应解决人案矛盾和职级晋升等问题,避免将未检业务骨干调离未检部门造成的未检人才流失,维持未检队伍的专业素质。
  
  (三)积极打造具有未检特色的教育培训制度
  
  《北京规则》第22.1条规定:“应利用专业教育、在职培训、进修课程以及其他各种适宜的授课方式,使所有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   基于未检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和今后的发展潜力,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工作要在进一步夯实法学理论功底、提升检察业务技能的同时,应着力拓展知识结构宽度和问题研究视野,尤其是对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基本原理和最新发展动态的学习了解和转化运用,  积极开展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使未检干警在吸纳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同时,逐步完成未检制度建设中的知识积累、思维跃升和价值观念的重塑,进而最大限度地引导、激发未检干警发现问题根源、能动解决问题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捕、诉、督、防一体化办理的未检工作创新能力,提升未检干警指控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能力。
  稿件来源:市检一分院未检处王翠杰 张青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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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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