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研究报告
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国家社科重大课题《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研究》与教育部《中国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发展报告》课题组联合发布
2015年,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下,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继续呈现“整体稳定、趋势向好”的良好态势。然而,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任重道远。我国食品企业众多,仅依靠政府部门难以实现全面、实时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网络舆情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平台。深入探讨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演变规律与监管引导策略,促进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水平意义重大。
一、网民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及其参与行为
1、大部分受访网民比较认可食品安全状况的改善且比较有信心。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与过去相比(如去年),大部分受访网民对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的改善比较认可。正因为对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评价较高,公众对未来食品安全状况也比较有信心。可见,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且“整体稳定、趋势向好”的总体态势也逐渐被公众所认可。公众对食品安全状况良好态势的认可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从而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工作的开展。
2、大部分受访网民规避食品安全风险、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可能产生的伤害的能力不强且认为目前食品安全风险较高。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网民对自身规避食品安全风险、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可能产生的伤害的能力的评价不高,这可能与食品安全事件成因复杂、专业性强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相对匮乏有关。此外,虽然大部分受访网民对食品安全状况的改善比较认可且比较有信心,但是仍然认为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风险较高,这可能是因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等特征,难以在短期内完成,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公众所感知到的风险较高。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宣传、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公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水平与食品安全风险应对能力,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为公众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3、大部分受访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参与食品安全事件讨论的频率不高且更关注网络中的负面信息。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参与食品安全事件讨论的频率,受访网民表示不是太高;对于网络中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受访网民表示对负面信息的关注度高于对正面信息的关注度。网络是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信息,表达意见、情绪、态度等的重要渠道;通过网络平台参与食品安全事件讨论,对于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网络中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信息,容易引起公众的食品安全恐慌心理;公众对负面信息的关注度更高,则更容易受到负面信息的影响。食品安全网络舆情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平台,需要构建健康有序的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平台,引导公众积极、理性地参与食品安全事件讨论;此外,还需要净化网络环境,努力消除网络中的虚假信息,并不断培养公众的信息甄别能力,促使公众科学地看待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信息。
4、大部分受访网民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意愿较高。调查显示,大部分受访网民对于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意愿较高,对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行为比较支持,也会劝说别人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同时表示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面对数量庞大的监管对象,政府的监管力量相对有限,公众作为重要的补充力量,对于实现全面、实时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大意义。需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渠道,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公众参与机制,努力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充分发挥公众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食品安全微博谣言的传播网络
课题组基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对“僵尸肉”舆情事件传播网络进行网络结构分析、关键节点挖掘以及凝聚子群分析,研究该微博谣言传播网络的网络结构特征,定位与挖掘网络中的关键节点。
1、食品安全微博谣言传播网络整体较为稀疏,缺乏凝聚力,行动者联系不够紧密,网络中可能存在较多的结构洞。正是由于食品安全事件是关乎民生的重大事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食品安全微博谣言传播网络较为稀疏。因此,应扩大食品安全网络谣言的监控范围,且应站在广大公众的角度采用通俗易懂而非过于专业生硬的言论进行引导。此外,不显著的“小世界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谣言信息的快速传播与扩散,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准确把握应对谣言的时机,力争将谣言扼杀在谣言中,避免谣言的大范围传播,降低谣言的社会影响。
2、意见领袖推动食品安全微博谣言的流动和传播。“僵尸肉”舆情事件传播网络中存在着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在网络中居于核心位置的节点。此外,有效规模值较大、限制度值较小的节点往往在网络中占据着较多的结构洞,很容易对网络中的信息资源产生控制,是网络中的“桥”,占据着优势地位。
食品谣言信息传播网络存在点度中心度较高、接近中心度较低、占据较多结构洞的节点,这些节点即是控制谣言信息流动和传播的关键节点,也是谣言传播网络中的“意见领袖”。因此对于谣言传播的干预可以通过改变节点的中心度、议程设置等手段,来改变网络节点对信息的接触率、谣言信息的传播率。在舆情的监控过程中,应善于挖掘谣言传播网络中的“意见领袖”,重点关注和引导,同时应充分利用“网络大V”的影响力传播辟谣信息,通过“网络大V”与微博用户之间的互动消解谣言。此外,也可以通过提高“网络大V”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素养和责任意识,对于那些恶意诱导公众的“网络推手”、“水军”等予以法律制裁等手段,控制谣言的传播,避免非理性的集群行为产生。
3、微博谣言传播网络呈现连通性、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通过成分和k-核分析可以发现,“僵尸肉”舆情事件传播网络中存在2个规模较大与2个规模较小的成分,但是整个微博谣言传播网络基本上是连通的,没有哪个子群可以控制网络中全部信息资源的流动。此外,“僵尸肉”舆情事件传播网络中,各个子群之间以及子群内部成员之间均呈现出弱连接关系,这是因为相比突发事件网络舆情,食品安全谣言更容易引起社会各个领域公众的关注,其传播主体的覆盖面更广,加之微博用户群之间尚未形成紧密的交流互动关系。由于在信息扩散方面,不同节点可以通过弱连接关系获取更多不同的信息,因此在食品安全微博谣言的监控与应对过程中不能忽略弱关系的强度,重点关注重要节点之间的互动关系。
三、网络舆情大数据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
课题组结合2015年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事件,分析当前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新形势、新特点,并从社会共治的治理角度出发,研究政府如何借助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大数据分析,来引导公众、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
1、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新形势
(1)围绕互联网平台食品安全的网络舆情
2015年食品电商延续前年的热度继续快速发展。此外,与食品餐饮密切相关的点评网站和外卖平台也同时火起来。而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未将电商、微商、外卖等互联网平台纳入有效监管,一方面因为这些互联网售卖流通渠道非常分散且数量庞大,另一方面也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做支撑。在相关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事件中,有多起围绕电商、微商、外卖等互联网平台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网民质疑的重点不再是政府的监管是否到位,而是互联网平台是否承担起应有的“监管”职责。
(2)围绕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网络舆情
自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发生以来,国内的奶制品品牌形象一落千丈,国内消费者对国内奶制品品牌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这种不信任逐渐波及到其他国产食品品牌。消费者对国外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远高于对国产食品的信任,再加上跨境电商的发展使普通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更加便捷,于是大量消费者形成对进口食品的依赖,并忽视了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虽然国家食药监总局及各地方食药监局公布了很多关于进口食品的不合格问题,但起初这些并未引起广泛重视,在2015年的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中,可以看出随着近两年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骤增,网民群体对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也表现出越来越多的担忧。
(3)围绕食品安全谣言的网络舆情
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的食品安全谣言有两个主要来源,一个是来自媒体的不实报道,另一个是来自社交媒体个人用户发布的不实信息。有些媒体(甚至是权威媒体)为了博眼球、吸引用户流量,发布夸大和不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公众造成误导,引起恐慌。随着社交网络平台的普及,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受到大众青睐,特别是微信朋友圈相对“封闭”的生态特点,给谣言和不实信息的传播带来了生长空间,有许多用户对不实信息不加甄别就进行传播,加之社交网络的指数级扩散效应,使谣言传播非常迅速。中山大学大数据传播实验室统计了自2014年11月3日起17个星期内被多人举报为“诈骗和虚假信息”的625篇文章,分析发现七类主题“谣言”数量最多: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疾病相关、健康养生、防骗、金钱、亲子,其中食品安全高居榜首。
2、网络舆情大数据推动社会共治
(1)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投入力度也比较大,建成了不少行业监管平台和食品相关信息数据库,但是,与当前社会共治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距离,主要表现为各自建设的信息化系统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过分注重监管业务忽视信息互动交流,注重数据采集忽视数据分析和发现等。政府的主要数据资源是权威的食品安全检测数据、资质审批数据、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调查数据,这部分数据如果能和网络舆情数据结合,将使得食品安全数据在维度上更完整,分析结果也会具有更大的价值,有助于对食品从业者形成更客观的信用评价,推动食品安全信息实时反馈机制的形成,缩短监管执法时间。
大数据平台的管理和相应的分析能力需要大量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才投入,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难以满足这些需求,可以与互联网平台展开深度合作。政府部门需要赋予互联网平台参与监管的权利,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明确相应的政府对接部门,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力量。政府部门可以不必建立专门的舆情平台,而只需将积累的权威检测数据和相关食品企业和零售商的工商注册信息开放给互联网平台,由互联网平台提供线索,合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通过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提升自己的数据分析能力,提高监管能力。
(2)依靠互联网平台监管提高企业自律
现在互联网平台中的食品供应商多为小微企业或个体商户,很多缺乏食品从业或卫生资质,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政府监管部门难以触及到所有商户,并进行实时监管,而来自消费者的舆情数据就存储在互联网平台上,互联网平台具备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以快速识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用户。互联网平台可以根据舆情数据的分析,设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对网络平台上的食品企业和零售商发出预警或警告,通过这样的“威慑”机制,可以提高食品企业和零售商的自律意识,进而培养出互联网环境下的自律文化。
(3)借助互联网平台规范媒体和公众责任
正面与负面的效应同时存在是当前媒体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所表现出的状态,但是随着人们对社交媒体依赖度的增加,媒体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仅仅依靠媒体的自律也难以遏制负面效应的发展。大部分媒体都拥有自己的网络平台和移动平台,虽然网民评论会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和反馈,但是这些信息并未被媒体有效利用以提高自身的管理。与此同时,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平台正在形成对媒体报道的监督纠错机制,在微信平台上被用户举报最多的文章中,食品安全相关的谣言最多,这些谣言除了由个人或企业公众号撰写,有不少来自媒体公众号,目前微信平台对谣言采取的措施仅仅是短期封号或长期封号,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改善作用,如果能将这部分内容纳入政府部门的监管范畴,将对食品安全谣言的遏制和媒体责任规范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此外,普通大众对社交媒体上的不实食品安全信息没有建立起主动的验证意识,对于谣言的传播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平台开通验证举报通道,给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实现渠道,政府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大众对食品安全相关的不实信息、煽动性文章、不实新闻报道进行验证和举报,引导媒体和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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