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检察帮教职能,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职业高中学生开展针对性的教育、授业、感化和矫治工作,有效实现再犯罪预防
对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尚处于被动接受阶段的职业高中学生而言,来自司法机关的教育引导往往起到引领作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讯问、询问、庭审、亲情会见以及判后回访等环节适时对涉案职业高中生开展成长教育、矛盾纠纷应对教育、同龄群体辨识教育、择友价值矫正教育等内容,消除其违法犯罪后存在的消极、冷漠心理。必要时聘请熟悉青少年身心特点的心理咨询专家对其心理疏导,对于存在心理障碍的涉案职业高中学生实行诉前、诉中、诉后的全程心理干预,引导他们树立关心他人、珍爱生命和敬畏法律的正确人生观念,促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给社会、家庭及个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真诚认罪悔过,积极重新回归社会,实现再犯罪预防。
(四)合理延伸检察职能,办理案件发现职业高中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社会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管理
检察机关办理职业高中生犯罪案件应当以群体性犯罪预防为重点,积极总结案发特点和规律,对办案中发现的学生教育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职业学校应根据在校生易突发犯罪的时间和区域,加强物防、技防、人防的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有犯罪苗头的在校生,在加强教育监控的同时,对他们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筑牢遏制违法犯罪的校园防线。
(五)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努力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发挥社会管理创新职能,为未成年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建造社会防范机制,构建和谐的成长环境,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综治委、公安、法院、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的协调配合,信息通报,齐抓共管,形成预防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工作的集体合力;二是充分发挥媒体宣传的正面作用,要通过正面典型宣传树立学习榜样,通过反面案例报道给与警示教育,通过媒体提供健康丰富的精神食粮;三是保障非在押涉案未成年学生继续就学、就业的权利,必要时要求主管部门对侵犯涉案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权益的情况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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