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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金融犯罪亟待防范与化解

发布日期:2016-03-21 11:48:49 来源: 作者: 点击:853次 字号:增大 减小
  

 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对该市检察机关2013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调研分析发现

涉众型金融犯罪亟待防范与化解

  图一:2013年-2015年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情况

  图二:2013年-2015年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罪名分布情况

  制图/李健

    近期,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对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该市涉众型金融犯罪呈高发态势,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

    从办案情况来看,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涉及领域多,社会波及面大。在涉案主体上,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既有金融从业人员,也有其他行业的人员;有企业高管,也有普通员工;有自然人犯罪,也有私营企业、贷款公司等单位犯罪。在涉案领域上,不仅涉及银行、保险、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还涉及4家合作社、2家投资公司和1家担保公司,以及化工、食品、汽配等行业的8家商业公司。此外,一些外地公司在镇江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参与了非法融资活动。

    二是社会危害严重,犯罪后果呈延伸和扩大趋势。在涉案金额上,超百万元的4件,超千万元的4件,过亿元的13件。在被害人方面,人数具有不确定性,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这类人员自身经济状况不好,往往是动用全部积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投资泡沫破灭,严重影响其日后生活。

    三是犯罪手段日趋职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作案现象需引起特别关注。调查显示,案件涉及金融机构职员5人,另有3人为资金合作社负责人。这些人员掌握广泛的客户资源,并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便于内外勾结充当资金“掮客”。

    四是案发周期长,案件侦破难度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后,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陌生概念迷惑被害人,一般人很难发现背后的猫腻。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高额利息以诱骗更多人上当。由于被害人早期有利可图,不到东窗事发往往不会主动举报,导致案发周期长,一般案发时间为2年以上,其中8起案件案发时间长达5年以上。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的背后,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市场机制不健全,民间投融资渠道狭窄。受全球经济衰退、国内货币政策从紧的影响,一些中小企业资金紧张,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门槛高、手续复杂,导致资金供求关系失衡。与此同时,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大量民间资本缺乏保值增值渠道,二者互相迎合,催化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为涉众型金融犯罪滋生提供了现实“土壤”。

    二是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缺乏专业的风险管控知识和手段,加上投机逐利心理较强,不能正确判断投资风险,最终落入犯罪分子设计好的圈套。

    三是主管部门对融资平台特别是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正规机构之外的融资平台缺乏有效监管,致使非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成立,像典当行、担保公司未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存在极大风险隐患。

    要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管理制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领域;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政府部门要主动从信息、资金、市场等方面给予帮扶,逐步放开和丰富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引导其服务于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开发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切实解决当前限制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瓶颈问题,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构建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加强金融市场整顿,如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管,及时发现市场主体或个人账户异常的资金流动,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将非法集资活动消除在萌芽阶段。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整治,进一步完善营业网点内控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对金融机构职员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排查工作。此外,强化外部监管,特别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对有非法集资苗头的,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重点防范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渗透。

    三是推进专业治理,强化金融领域司法保护。一方面,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惩防力度,尤其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建立打击和防范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长效协作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强化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研判,积极探索和研究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作案手段、特点及规律,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并理性投资,及时披露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信息,使社会公众了解非法融资的敛财本质和严重危害,提高识别能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摘自: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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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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