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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发展报告(2016)》

发布日期:2016-12-06 18:01:22 来源: 作者: 点击:167630次 字号:增大 减小
  

  
  3、网络舆情大数据推动社会共治
  
  (1)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投入力度也比较大,建成了不少行业监管平台和食品相关信息数据库,但是,与当前社会共治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距离,主要表现为各自建设的信息化系统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过分注重监管业务忽视信息互动交流,注重数据采集忽视数据分析和发现等。政府的主要数据资源是权威的食品安全检测数据、资质审批数据、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调查数据,这部分数据如果能和网络舆情数据互联互通将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舆情所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检测数据库里已经存在的,也可能是新的,这两部分数据的结合将使得食品安全数据在维度上更完整,分析结果也会具有更大的价值,有助于对食品企业和零售商等食品从业者形成更客观的信用评价,推动食品安全信息实时反馈机制的形成,缩短监管执法时间。
  
  但是大数据平台的管理和相应的分析能力需要大量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才投入,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难以满足这些需求,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与互联网平台展开深度合作。政府部门需要赋予互联网平台参与监管的权利,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明确相应的政府对接部门,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力量。政府部门可以不必建立专门的舆情平台,而只需将积累的权威检测数据和相关食品企业和零售商的工商注册信息开放给互联网平台,由互联网平台提供线索,合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通过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提升自己的数据分析能力,提高监管能力。
  
  (2)依靠互联网平台监管提高企业自律
  
  现在各大互联网平台(电商网站、外卖网站、点评网站、微商)中的食品供应商多为小微企业或个体商户,很多缺乏食品从业或卫生资质,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政府监管部门难以触及到所有商户,并进行实时监管,与此同时来自消费者的舆情数据就存储在互联网平台上,互联网平台具备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以快速识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用户。互联网平台可以根据舆情数据的分析,设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对网络平台上的食品企业和零售商发出预警或警告,通过这样的“威慑”机制,可以提高食品企业和零售商的自律意识,进而培养出互联网环境下的自律文化。
  
  (3)借助互联网平台规范媒体和公众责任
  
  正面与负面的效应同时存在是当前媒体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所表现出的状态,但是随着人们对社交媒体依赖度的增加,媒体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仅仅依靠媒体的自律也难以遏制负面效应的发展。大部分媒体都拥有自己的网络平台和移动平台,虽然网民评论会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和反馈,但是这些信息并未被媒体有效利用起来用来提高自身的管理。与此同时,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平台正在形成对媒体报道的监督纠错机制,在微信平台中被用户举报最多的文章中,食品安全相关的谣言是最多的,这些谣言中除了由个人或企业公众号撰写,有不少也是来自媒体公众号,目前微信平台对谣言采取的措施仅仅是短期封号或长期封号,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改善作用,如果能将这部分内容纳入政府部门的监管范畴,将对食品安全谣言的遏制和媒体责任规范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此外,普通大众对社交媒体上的不实食品安全信息没有建立起主动的验证意识,对于谣言的传播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平台开通验证举报通道,给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实现渠道,政府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大众的纠错鼓励大众对食品安全相关的不实信息、煽动性文章、不实新闻报道进行验证和举报,引导媒体和公众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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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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