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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发展报告(2016)》

发布日期:2016-12-06 18:01:22 来源: 作者: 点击:167829次 字号:增大 减小
  

  
  (2)运动式规制
  
  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运动式规制是指在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相关管理中没有形成事先明确的条文规定和行为约束,仅仅在事发之后就具体情况给出暂时性的解决对策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解决方案往往只具有暂时性和片面性,类似于运动中主体位置不断的变化状态,故称为运动式规制。
  
  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中之所以出现运动式管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由于其网络舆情缺乏主流价值导向,人们在虚拟空间的交流中毫无价值的引导性可言,最终走向虚拟空间价值虚无主义——认为网络空间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从而为所欲为。完全失去自律性的网络舆情也对相应的立法管制行为造成了困难,由于不能完全真实准确地掌控被管理者的行为和思想路径,管理者只能采取运动式的规制方式,哪里出现问题就将阵地转移到哪里。特别是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网络舆情,其话题由于与大众切身利益更为密切相关,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关注点也自然不同,运动式的规制看起来是一种较为合适的方法。然而,究其根源来说,运动式规制的作用往往只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中价值虚无的纵容——由于经常转变视角、更换方向,使得在食品安全的网络舆情中往往难以产生伦理道德的约束,经常的运动战也难以形成相关网络舆情的主流价值导向。
  
  (3)“马后炮”式规制
  
  规制机构未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履行其职责,乃至在有人向规制机构举报或通过媒体曝光后,相应规制机构也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而是在发生严重后果、或已经酿成公共性事件之后才采取一些迟到的补救措施。类似于这样的行为被称之为是马后炮式的规制。
  
  与食品安全的马后炮式规制相对应,关于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监管和治理往往也显示出滞后性。往往在等待一件食品安全的网络舆情事件被炒作到影响国家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时候,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封杀ID,删除不良言论,或者对造事者进行行政或者民事处罚。
  
  2、网络舆情伦理建构的关键要素
  
  《中国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发展报告》课题组认为,网络舆情的伦理必须有一套重构的体系来适应网络自身的特点,以便从根本上起到规范网络秩序的作用。
  
  (1)“本质先于存在”的原则代替“存在先于本质”的原则
  
  “存在先于本质”在存在主义哲学中是指人类生存之外没有天经地义的道德和灵魂,道德和灵魂都是在人的生存中创造出来的,人没有遵守的必要,但是却有选择的自由。然而网络世界却不能完全坚持“存在先于本质”的伦理原则,不仅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太强,也是更多的基于网络的个人英雄主义过于泛滥。网络世界的体验不同于现实世界的体验,在现实世界中,每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观察、了解和思考掌握自己需要学习认识的对象,可以通过全方位的感官和思维体验去把握自己所处的现实环境。但是网络世界的信息往往处于不对称状态,这让一些网络大咖、意见领袖的意见往往成为左右网络世界网民对事物认识的关键。通过网络大咖和意见领袖个人意志的加工,某些信息往往容易丧失掉自己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从传播扩散的开始就打上了“个人意志”的深刻烙印。网络舆情与社会舆情相比,从发起者到传播途径都是有着根本差别的。社会舆情由一定阶层占主导地位,发起并控制,在传播途径上主要依靠人员聚集传播;然而网络舆情的发起者和主导者都是没有归属或者归属模糊的大众群体,在传播上也具有虚拟性,难以辨别真假,这些使得相对社会舆情而言,网络舆情的生成机理十分复杂。如果还是坚持“存在先于本质”的自由放任原则,就难以控制相关舆情。必须坚持“本质先于存在”的道理,将以往的事后制裁变为事前规制,并注重对网络领袖意志的矫正,以采取适当积极的干预取代无大事发生就消极不作为的行为。
  
  (2)以技术实在论的伦理观作为网络舆情的伦理支撑
  
  在网络空间中,舆论的表达往往呈现非理性化,诺尔诺曼曾经说过,由于人的社会天性使得人在社会中的意见表达呈现出螺旋式的扩散和传播,对于那些被多次转发、响应、评价的话题,即便含有夸大或者修改的成分,往往也能得到及时地关注和有效地扩散;但是对于一些没有被关注或者关注极少、也不怎么有响应、转发和评价的话题,即便内容再真实,也难以被扩散传播。由此可见,网络舆情的实践中,非理性往往压制理性成为主导舆情扩散传播的关键。
  
  基于网络舆情的这种特殊性,应用于现实社会的伦理规范和法律体系的规制作用似乎孤掌难鸣,而市场受到网络世界虚拟特性的影响,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网络舆情本身在实践的过程中就具有盲目性和非理性,因此不可能形成自觉的网络伦理规范,必须要突出技术在解决网络困境的重要作用,因为网络本身就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本身的提升去解决因为技术运用所造成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一种技术实在论的网络伦理思想,通过技术(代码)体系、规范体系和市场体系的有效配合,将技术(代码)作为促成的道德自律作为主要方式,来应对其他方法的不足与缺陷;同时借助法律和市场的力量,对网络技术运用进行合理限制,使网络发展健康有序。
  
  (3)采取补偿性为主,替代性为辅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般而言,社会活动中设立伦理秩序,进行伦理制裁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和引导下一次行动,从本质而言,这种约束和引导是为了寻找一种新的行为方式,能够有效替代当前有悖伦理的行为,这样的伦理体系应用于实践中,可以说是一种产生替代性行为的伦理机制。社会中的伦理规范正是在不断地约束、矫正已有错误行为的基础上,寻求更为符合社会大众利益的行为方式,并以此为基础,推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发展。可以说,现实中,运用伦理学原则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敦促引导产生新的可替代的行为,并将该种行为推广普及。
  
  然而,网络世界却不能简单沿用现实世界的追责方式。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容易产生网络世界中的个人膜拜和英雄主义。网络世界相对于现实世界而言,以原子方式存在的个人数量更多,这让现实社会中的伦理机制难以在网络世界发挥出应有作用——不仅因为原子个人和英雄主义引导下的群体往往带有非理性无序性的行为特征,更因为伦理应有的替代性追责方式并不能有效解决网络舆情中的各种伦理问题。网络舆情不像社会舆情,解决之后人们因为有了内心规约而产生新的集体行为意识,从而替代了原有的行为范式;同一种舆情由于不同的英雄原子个人的引导,可能会带动和引发换汤不换药的类集体行为。因此,想沿用现实的伦理实践机制,特别是使用伦理实践机制的替代性责任机制是困难的,必须根据网络环境的特点寻找适合网络环境自己的追责机制,再辅之以替代性责任追究机制来完善网络伦理实践机制。而针对网络的原子式个人和英雄意见领袖特质,建议采取补偿性为主,替代性为辅的伦理机制。补偿性的伦理机制是对某一行为特质与现实不符合或者有违背处采取纠正方式的伦理机制,如果说替代性的伦理机制是一种先破后立,注重“立”的方式的话,补偿性的伦理机制则是边破边立,它更注重“破”的效果。换而言之,它不需要替代行为的出现,它更多的需要的是怎样规约同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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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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